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1546号
原告: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峄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63958587。
法定代表人:万顺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0元,减半收取计9790元,由原告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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