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22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436号
申请人:江苏正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宋建永。
本院在审理江苏正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2821号】中,申请人江苏正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11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正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11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正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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