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01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258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宋建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建永,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本院在审理**与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1707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永的银行存款1480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和案外人高云艳自愿用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徐州云龙区房屋【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永的银行存款1480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申请人**和案外人高云艳名下位于徐州云龙区房屋【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解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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