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1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414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朱寨平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汉之源南区。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1414号民事裁定,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988,01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建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2,988,01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志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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