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海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4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东执民字第21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海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360221.5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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