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海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09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东执民字第219-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海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
被执行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朱**,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民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朱**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海景花园1号车库﹤-1-46﹥车库、﹤-2-4﹥车库。2016年3月4日10时,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以14.20万元、13.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海景花园1号车库﹤-1-46﹥车库、﹤-2-4﹥车库[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7)第2408802号、甬国用(2007)第240875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均归买受人***所有。[上述两车库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莹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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