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2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13993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申夏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0111-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25434112-0),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慈溪市,现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现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申夏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银行员工,住宁波市。
本院在执行(2013)甬鄞商初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申夏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申夏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001535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破产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完成。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2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