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9
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慈商初字第2356号
原告: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喻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
诉讼代表人:*安全,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章兰芳,系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李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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