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东执民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海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
被执行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海景花园1号车库﹤-1-46﹥、﹤-2-4﹥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朱**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海景花园1号车库﹤-1-46﹥车库;
二、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海景花园1号车库﹤-2-4﹥车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