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县景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7)陕01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眉县景区公司上诉提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相关技术软件系统的开发、服务,还包括具体项目的安装、施工等,包括太白山景区广播、监控设备安装,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景区停车场管理系统建设等众多景区项目建设。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施工合同纠纷。另外双方协议约定管辖为“原告所在地”的约定不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按照施工合同纠纷指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东软公司答辩认为,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开发服务内容,安装工程也是为了完成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必须进行的施工,故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东软公司系原告,住所地在西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裁定对管辖权的确定及眉县景区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管辖权异议二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案由能否确定为技术合同纠纷,从而依据专属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双方协议对于管辖权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技术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中东软公司与眉县景区公司就陕西省太白山智慧旅游综合管理平台及应用系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了由东软公司按约定提供技术开发、安装设备并提供系统集成服务。该合同中虽有安装施工内容,但该安装施工与技术服务内容不能分割,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开发服务,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技术合同纠纷。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确定为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协议约定“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东软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结合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眉县景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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