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4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园XX西安(三A期)。
法定代表人:李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216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543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对被申请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高新区支行XXXXXXXXXXX0001_00001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高新区支行XXXXXXXXXXX0001_00001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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