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宝 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1)陕03民终1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C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85711X。
法定代表人:盖龙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数字空间第1幢1单元15层115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97350K。
法定代表人:魏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刚,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软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正恒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正恒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上诉人东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软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正恒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上诉人东软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东软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陕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诉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415元,减半收取9707.5元由被上诉人陕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1.83元,减半收取6755.9元,由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亚峰
审 判 员 刘勇东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莎
书 记 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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