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1682-1号
原告: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园XX西安(三A期)。
法定代表人:李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35元,减半后16017.5元由原告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商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杨 冉
审判员 陈 婷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琳博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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