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白山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7
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6民初137号

原告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4766538C,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立案。

原告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陕西省太白山智慧旅游综合管理平台及应用系统软件研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包括12个子系统,分别为:1、一卡通综合管理系统;2、票务管理系统;3、停车场管理系统;4、监控管理系统;5、结算中心系统;6、综合信息门户;7、应急指挥系统;8、语音广播管理系统;9、景区信息发布系统;10、营销管理系统;11、手机客户端;12、虚拟旅游。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后向原告交付陕西省太白山智慧旅游综合管理平台及应用系统一套。同时,被告应该免费向原告提供子系统软件接口文档。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交能正常使用的12个子系统软件开发成果。2017年2月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软件源码光盘,但是原告对光盘内容查验后发现被告提交的源码光盘中只有11个子系统,与合同约定应包含的12个子系统内容完全不符,且出现源码不全和应用程序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经原告与被告反复沟通,被告于2018年11月又提交了软件源码,经原告检查后仍只有11个子系统源码且存在与合同包含的子系统内容不符、源码不全、缺少应用程序内容、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

被告西安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研究开发“陕西省太白山智慧旅游综合管理平台及应用系统”,原告向被告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合同有明确的技术目标、开发计划、开发进度以及开发成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件应由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虽在合同中约定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件应当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海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卫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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