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8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第十层1001、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伍丽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丽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金柯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