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与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5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59号1102室。
负责人:俞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第十层1001、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伍丽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己方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3元,由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颖
审判员 何 玲
审判员 成 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璐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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