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5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59号1102室。
负责人:俞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第十层1001、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伍俪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3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上诉人上海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阳
审判员 庞建新
审判员 徐燕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长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