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6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京谷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721345850。
法定代表人: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创意大厦**第****代码91440101729235146T。
法定代表人:伍俪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广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京谷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京谷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0)粤0112执6909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X**、粤AX**号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且未能实际扣押;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年)。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于2020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