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京谷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1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3827号
原告:广州京谷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2号1801-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721345850。
法定代表人: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第十层1001-10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235146T。
法定代表人:伍俪璇。
原告广州京谷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谷光大公司)因与被告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金泽润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8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879.86元(违约金以本金386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为4983.65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6日为896.21元),合计人民币44639.86元。2.由被告金泽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京谷光大公司(卖方)与金泽润公司(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金泽润公司向京谷光大公司购买视频会议设备(包括AVCON嵌入式高清终端CS2800-21F、高清遥控摄像机AH6-01、实施线材),合同总价款7732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货上门,2014年4月25日前付清全款。签订合同后,京谷光大公司依约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但金泽润公司未按时付款。经追讨,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金泽润公司尚欠货款77320元,金泽润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付38660元,余款38660元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15日支付。协议签订后,金泽润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京谷光大公司支付38660元,余款38660元一直未付。京谷光大公司经追讨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金泽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另查明,金泽润公司原名称为广东互维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一觉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京谷光大公司与金泽润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京谷光大公司依约向金泽润公司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金泽润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京谷光大公司现要求金泽润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货款,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金泽润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京谷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原告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赖鹏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异
书记员  蓝凡歆
附:本裁判所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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