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与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7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59号1102室。
负责人:俞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第十层1001、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伍俪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俪璇,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伍俪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3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表示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故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成 阳
审判员  徐燕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俞泊泓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