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0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4897号
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双大道21号2幢9-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JCA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宝来,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6-9至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15618E。
法定代表人:彭松,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曾莉
书记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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