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387号之一
申请人:**市润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咸石路中段西侧。
被申请人:安塞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移民安置小区门面。
被申请人:延安黑萨羊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畜牧兽医局家属院4-6号平房。
本院受理申请人**市润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塞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延安黑萨羊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8451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塞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延安黑萨羊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451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