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异243号
案外人:***,女,汉族,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2040319********。
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36栋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EAPR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硕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岗子楼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7903848C。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11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娇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