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铭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07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558号

申请人:青州市铭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云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D8KQ83B。

被申请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36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EAPR6Y。

申请人青州市铭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7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0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子荣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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