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民初459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璞,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36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EAPR6Y。
法定代表人:殷峰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殷峰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第三人:张军德,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第三人:张雪琴,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殷峰成、张军德、张雪琴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1元,减半收取3885.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885.50元。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