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36栋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EAPR6Y。
法定代表人:殷峰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军,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国虎,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国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甘0702执28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高国虎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款4328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23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国虎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0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高国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号东南牌汽车一辆,经车辆管理部门核实被执行人高国虎名下无上述车辆。
4.2020年4月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高国虎系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现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5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3283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4328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