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财保45号
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昇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威,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恒昇保温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刘雨君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恒昇保温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雨君名下的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申请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