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保805号
申请保全人:崔建军,男,住长春市普阳街。
被保全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
申请保全人崔建军与被保全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07160101040004154账户(实际冻结792736.86元);交通银行221000601011206000142账户(实际冻结654151.0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1日止。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