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20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建军,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财富广场C座24楼。
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彪,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管 莉
审 判 员 李 迪
审 判 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 芳
书 记 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