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711号
原告:苏某,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筱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