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6758号
原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3门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彪,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8377号中海国际广场A座12A层。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琳璟,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00元,由长春高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