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3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3287号
原告: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毅、潘伟章,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海丰。
原告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江星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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