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34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127室。
法定代表人:高会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7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原告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书项下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所有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