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7274号
原告:上海喜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7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喜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喜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喜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喜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