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514号之一
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雪,***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美营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