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辽02破申13号
申请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尹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野,该公司工作人员。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东北特钢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9日,注册资本21577100元,企业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辽东专字(2019)第1074号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5月31日,东北特钢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3109222.00元,负债合计158142098.16元,所有者权益-115032876.16元。
本院认为,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系在大连市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可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出现财务困难,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全部债务。因此,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
申请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曲强
审判员***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葛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