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439号
原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142元,由原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爽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