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6民初1210号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8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288623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14.36元,减半收取14607.18元,由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