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执保158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龙坡区锦宏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龙坡区锦宏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渝0107执保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锦宏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陆军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