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3110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胜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岩,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胜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