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执6709号
申请执行人:***胜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住广州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胜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8)辽0114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14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袁 伟
执行员 姜 鼐
执行员 车忠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