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76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山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0572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向贵均,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培诉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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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