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彝族,现住水城县。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卢飞虎,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46825。
被告:***,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05721Y。
法定代表人:蒋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欠款2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8年在被告位于水城县董地街道办水城经开区易地扶贫安置项目点工地做木工。2018年3月9日原告在该工地施工时摔伤,经水矿集团总医院诊断为:1、左髂骨粉碎性骨折;2、左髋部皮肤挫伤。2018年4月3日出院,一共住院25天。出院后在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除支付住院费用外,另行一次性补偿原告68,000元的损失,2018年6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因***受伤一事,现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伤者关于一次赔偿协议达成一致,由于***暂无钱,定于6月30日前将钱赔偿给伤者***,赔偿金额为68,000元(陆万捌仟元整),并一次性付清。2019年1月,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后,剩余20,0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但是被告***均无故推脱拒绝支付尾款20,000元。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水城经济开发区异地扶贫安置项目点劳务承包方,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协调处理本次劳务纠纷,但是赔偿费用未完全支付到位,因此被告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笔赔偿费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尾款20,000元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泽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飞
书记员严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