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337号
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龙胜新村564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6052757K。
经营者房中华。
委托代理人*小川,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241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华洁保温材料商行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晖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