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2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7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南源商业大厦A座801(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2419N。

法定代表人潘泽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19690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2760.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3901元(含执行费1140.1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确认由其承担,不再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费手续。

本院认为,本院(2020)粤0304民初19690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4民初19690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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