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81民初232号
原告:付***,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武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明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有限公司、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天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