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81民初23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武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天津有限公司、广州敏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