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2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2362号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河深
书记员  陈继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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