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7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2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319303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建兵,该公司建筑队队长。
被执行人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民终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民终4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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