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693号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4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80万元。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80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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